近日,我闫贞(身份证号:13028119880424****)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在(2025)冀0203行初307号、308号两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公然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媒体曝光。作为两案原告,我因合法信访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某部门违法处罚,诉诸法院后,本冀望司法能还我公道,却不料主审法官李某彻底背离法官中立职责,刻意回避核心事实、奉行证据双标、曲解法律条文,对路北某部门的系统性违法执法行为全程包庇纵容,作出两份完全颠倒黑白的错误判决,让司法公正沦为泡影,让公民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在此,我将李某枉法裁判的种种行径公之于众,恳请社会各界监督,要求相关部门彻查其违纪违法问题,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捍卫法律尊严与司法公信力!

2025年3月3日,我因投诉北京策律律师事务所违规代理问题,前往国家信访局依法反映诉求,全程文明理性,遵守信访秩序,无任何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次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某部门在无管辖权、无任何合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跨省从北京速8酒店(角门东地铁站店)暴力控制我,强行抢夺我的手机和随身物品,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将我强行带至唐山。此后,路北某部门竟凭空捏造事实,先以“扰乱单位秩序”对我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307号案),又因我在被非法拘禁后要求出示执法手续、返还物品的合理诉求遭拒,情绪激动下的简短表达,额外加处“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八日、罚款四百元的处罚(308号案)。事实上,路北某部门的上述行为,是因我此前多次就其制造虚假刑事案件、暴力破坏我家门锁及摄像头拒不赔偿等问题合法维权,其借全国两会之际对我实施的打击报复性执法,全程执法程序违法、事实认定无据,严重侵犯我的宪法权利与合法权益。
面对路北某部门的公然违法,我满怀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两案均由李某担任审判长主导审理。令我始料未及的是,李某在审理过程中,完全抛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基本原则,一步步沦为路北某部门违法执法的“司法保护伞”,通过一系列刻意为之的操作,作出了两份罔顾事实、背离法律的错误判决,将司法公正踩在脚下。

李某的枉法裁判,首先体现在刻意回避核心事实、颠倒因果关系,蓄意为路北某部门的打击报复性执法洗白。两案的核心前提是路北某部门先实施严重违法执法行为,我的所有行为均是对该违法执法的正当回应,而李某在审理中却刻意割裂案件完整因果链,对路北某部门的前置违法事实视而不见,反而对我的合法行为横加指责。在307号案中,她无视我信访行为的合法性,将“全国两会特殊时期信访”直接等同于“违法”,仅凭路北某部门单方陈述,就认定我“扰乱单位秩序”,完全忽略《信访工作条例》中越级走访并非违法行为、公民信访权利受宪法保护的基本规定。在308号案中,她对路北某部门跨省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抢夺手机、编造“我父亲捅伤民警”的虚假信息进行精神恐吓等严重违法事实避而不谈,仅截取我被非法拘禁数小时后情绪应激的片段,就认定我“辱骂民警、阻碍执行职务”,彻底颠倒“违法执法引发情绪反应”的因果关系。更令人愤怒的是,她对路北某部门因我此前维权而实施打击报复的关键背景刻意回避,让两起案件的判决彻底沦为路北某部门压制公民合法诉求、滥用公权力的工具。
其次,李某在案件审理中奉行赤裸裸的证据采信双重标准,刻意排斥我的客观铁证,违法采信路北某部门的瑕疵证据,蓄意制造“我违法”的虚假事实。证据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而李某却将证据规则视若无物,对路北某部门提交的证据百般纵容,对我提交的证据严苛打压。路北某部门在307号案中,据以定案的仅有接访人员证言(无任何扰乱秩序的细节描述)、信访转处通知单(仅为程序性流转文书,与违法事实无关联),既未提供国家信访局的监控录像,也无任何第三方证人佐证,明显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在308号案中,证明我“辱骂”的证据均为路北某部门下属民警、辅警的利害关系人孤证,无任何独立第三方佐证,且路北某部门在处罚决定中声称有“现场监控录像”,却在诉讼中始终拒不提交完整原始录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应视为无相应证据。

反观我提交的证据,均为客观、原始、证明力极强的铁证:通话详单证明我被控制期间多次拨打110试图报警;酒店订单佐证我在北京的活动轨迹,与路北某部门的违法执法时间、地点相互印证;路北某部门门口的求助录音、与文化路派出所民警的对话录音,清晰记录了路北某部门民警承认“口头传唤不需要手续”、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抢夺手机等违法事实;被关押视频截图佐证路北某部门的暴力执法行为。但李某在判决中,却以“单方制作”“无法核实”“录制未获同意”等毫无法律依据的借口,随意否定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对录音中民警自认违法的关键表述视而不见,彻底剥夺了我的举证权利,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对被告宽纵、对原告严苛”的证据双标,本质上是赤裸裸的司法不公。
再者,李某对路北某部门全程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刻意包庇,放弃司法监督职责,对我被侵犯的宪法权利与基本诉讼权利置之不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程序合法为前提,而路北某部门在两案中均存在多项严重程序违法:一是无管辖权跨区域执法,我的所有行为均发生于北京市,路北某部门作为唐山市路北区的公安机关,无任何法定管辖权,却公然跨省执法,本质与非法拘禁无异;二是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剥夺我的陈述、申辩权,从控制我到作出处罚,路北某部门始终未告知我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多次拒绝我要求出示执法手续的合理诉求;三是308号案中未依法折抵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变相延长行政拘留期限;四是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剥夺通讯权利,公然践踏《宪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
面对上述多项程序违法,李某本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违法性,却反而百般为路北某部门开脱。她错误曲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居住地管辖”的适用前提,认定路北某部门“有管辖权”,为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打开方便之门;对路北某部门剥夺我陈述申辩权、未折抵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等程序违法,要么直接认定“程序合法”,要么以“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为由拒绝审查;对路北某部门侵犯我宪法权利的行为,更是未作任何审查与评价,让我在司法程序中连基本的权利救济都无法实现,彻底丧失了司法作为公民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最后,李某在两案中均存在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刻意曲解法律条文,让判决结果完全丧失法律基础。司法裁判的灵魂是正确适用法律,而李某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要么是根本性误解,要么是刻意曲解,只为得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错误结果。在307号案中,她将我的合法信访行为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却完全无视该条款的适用需同时满足“存在扰乱行为、造成单位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三大构成要件,而本案中上述要件均不成立的基本事实。在308号案中,她混淆违法行为定性,将我情绪应激下的口头表达错误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却无视路北某部门的执法行为本身违法,不构成“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即便所谓“辱骂”属实,也应定性为“侮辱他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同时,她对路北某部门在308号案中,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从重处罚条款、将未定罪的“移送起诉”记录当作“违法前科”的行为,未作任何纠正,任由路北某部门肆意扩大处罚幅度,违背“过罚相当”的行政原则。法律条文在李某手中,俨然成为其包庇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工具。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司法能为受侵害的公民撑腰。但李某在两起案件中的所作所为,让我彻底感受到了司法不公带来的寒心与无助。她身为人民法官,手握司法审判权,却不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不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反而刻意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包庇行政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肆意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她的行为,不仅让我遭受了无妄的行政处罚,身心受到极大创伤,更严重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的权威,让司法公信力在一次次枉法裁判中消磨殆尽。
如今,我已就两起案件提起上诉,但李某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绝不能就此被掩盖。在此,我向社会各界实名曝光李某的违纪违法行径,强烈要求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李某在(2025)冀0203行初307号、308号两案审理中的枉法裁判、徇私枉法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彻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司法责任和纪律责任,对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同时,我要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错误行政判决书,指令异地法院对两案进行重新审理,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公正裁判,还我一个公道,让违法执法的行政机关受到应有的惩处,让司法公正重新焕发光彩!
我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在法治社会,任何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唾弃。我将持续维权到底,直至相关违法行为被彻查,直至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273161859203107





